會章 Constitution
保 良 局 馬 錦 明 中 學 校 友 會 會 章
名稱:
保良局馬錦明中學校友會(Po Leung Kuk Ma Kam Ming College Alumni Association),以下簡稱本會。
會址:
香港新界粉嶺華明路三十八號 保良局馬錦明中學
宗旨:
1. 加強學生與母校的聯繫
2. 知悉母校動向
3. 鼓勵學生向母校提供意見
4. 聯繫學生間的感情
會籍:
1. 會員:凡本校畢業的學生及已離校的老師,均可成為會員,並須繳交會費。
2. 顧問:校監、校長、現任教師均為本會顧問,可列席執行委員會之會議及會員大會。
會員權利與義務:
1. 權利:
會員有動議、表決、選舉、和被選權。
2. 義務:
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定。
會員須按章繳交會費;除會費及活動參與費外,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;但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,以進行有意義的活動。
會費:
1. 會員須繳交會費一百元正,並成為本會永久會員。
2. 會費若有更改,須經執行委員會動議,再交由會員大會通過。
3. 已交會費概不發還。
組織:
1.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,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;在會員大員休會期間,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執行委員會處理。
2 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開。
3. 周年大會上,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。召開會員大會的通知,須於開會前七天送交各會員。
4. 在接獲最少三十名或百分之三的會員(以較多者為準),提出列名討論某項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後,主席須於十五天內,召開特別會員大會,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,須於開會前七天送交各會員。
5.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會員總數百分之五或五十人(以較少數為準),議決事項(除解散本會及修章動議外)均以投票者多數取決;投票時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,主席可投決定性的一票。
6. 若會員大會流會,執行委員會得一星期後召開另一次會員大會,該次會員大會無法定人數規定,議決事項之處理與第(5)項相同。
7. 所有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案,均以不違反本會宗旨為原則。
8. 執行委員會有主要委員十四人。
9. 執行委員會以互選方式選出以下委員:
主席(一人):
負責召開並主持全體會員大會及主持執行委員會會議,帶領執行委員推行會務。
副主席(二人):
協助主席推行會務,並於主席缺席時,執行主席職權。
司庫(一人):
處理一切收支帳目,每年須將財政報告交執行委員會審核,並提交委員會通過。
文書(二人):
處理一切文書及紀錄存檔工作。
康樂(三人):
策劃本會之一切康樂活動。
學術(二人):
策劃本會之一切學術活動。
聯絡(二人):
負責聯絡會員。
總務(一人):
負責購置用品、佈置會場、印發通訊及其他一切事務工作。
委員(八人)
10. 執行委員會之任期為三年,由每年十二月一日至第四年十一月三十一日,而當選者可連任兩屆,期滿後須停任兩年,方可再度參選。
11. 執行委員會每年最少須召開會議三次,合法之出席人數為百分之五十或以上。
12. 在上述所有會議中,投票時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,主席可投決定性的一票。
13. 年中若有遺缺,執行委員會有委任某會員之權力。
14. 各會員及執行委員會成員除非得到執行委員會議決通過,否則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私人活動和發表言論;凡違反此項規定,本會保留一切追究權利。
15. 執行委員會的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人員。
財政:
1.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十二月一日至翌年十一月三十日。
2. 一切支出,須以達成本會宗旨為目標,或為本會行政費用。
3. 執行委員會有權動用本會資金以作獎品或其他事項之用。
4. 由一位顧問老師開設戶口,並把司庫收集的會費及其他收入存入該帳戶。開支將由顧問老師提取款項,並交予司庫。
5. 所有支出事先須獲委員會同意,但少於港幣五百元之支出,可於付款後,連同單據,提請執行委員會追認。
6. 須於會員大會時推選一位義務核數員,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,核算本會全年收支帳項。
7. 司庫須於執行委員會會議中,報告財政狀況,並須於會員大會時提交財政報告。
8. 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六年。
9. 本會財務支出不能超過每年所收之經費。
選舉:
1. 執行委員會負責會員大會之工作。
2. 籌備委員會由本校舊生擔任。
3. 執行委員會須於會員大會前兩星期確定參選名單,並通知會員。
修章:
修章動議須由會員一人動議,四人和議,於會員大會或特別大會前兩星期提出,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過半數人士通過,並交社團註冊處批准,方能生效。
解散本會:
若獲出席會員三份之二的合法人數通過,得解散本會;結束本會時,清還所有債務後,若有盈餘,則交由校方處理,用作學生福利事務。
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三日